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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史岗生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珍,史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刑初358号自诉人陈文珍,女,194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被告人史岗生,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自诉人陈文珍以被告人史岗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陈文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史岗生的控告。本院认为,被告人史岗生在审理过程中主动履行判决义务,赔偿了自诉人陈文珍经济损失共计10700元,陈文珍自愿申请撤回自诉。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文珍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申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