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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5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与四川正熙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辜长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四川正熙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辜长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5663号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三段11号。法定代表人:李世斌。该办事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彬,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礼,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四川正熙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45号。法定代表人:辜长江被申请人:辜长江,男,汉族,1965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诉被告四川正熙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辜长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正熙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辜长江银行存款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在25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自愿以其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45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权×××,建筑面积13889.6平方米)在250000元的范围内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四川正熙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辜长江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5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查封、冻结;二、将申请人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驻成都办事处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45号的房屋(业务件号:权×××,建筑面积13889.6平方米)在价值250000元的范围内进行查封。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仇金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