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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唐建设诉曹宁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205-1号申请执行人:唐建设,男。被执行人:曹宁宁,男。唐建设诉曹宁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702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建设在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劳务费28000元、案件受理费558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宁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唐建设支付劳务费28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558元、执行费32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义务,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曹宁宁系安徽省休宁县迪岭村人,2011年,因与赵娜结婚将户籍迁往本区,婚后在汉中租住或在妻子赵娜父母家居住,平时以建筑劳务收入维持生活,无固定收入,2016年春节前,因他人讨债,与妻子赵娜外出,地址不明。本院通过法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汉台区农村信用联社、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未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4月6日,本院依据(2017)陕0702执205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间,申请执行人提出被执行人曹宁宁与妻子赵娜及赵娜父母享有农村共同住房、对他人享有债权、在村组有收入,请求查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任何线索,本院未能查实。现被执行人住址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702执205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岩审判员  姚军审判员  胡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