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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卜静静、陈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卜静静,陈建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402号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凯旋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5736919A。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职务:董事长。被告:卜静静,女,汉族,1978年4月1人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陈建新,男,汉族,1963年5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银行)与被告卜静静、陈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华商银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商丘华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孝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尊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