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桂勤与被执行人陈国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勤,陈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862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勤,女,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陈国军,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张桂勤与被执行人陈国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国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国军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