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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朱俸五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朱俸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848号原告:陈某某,男,194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张某,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朱俸五,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朱俸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段海鲁审 判 员  张 克人民陪审员  马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焦明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