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朱俸五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朱俸五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848号原告:陈某某,男,194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张某,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户籍地: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朱俸五,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朱俸五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段海鲁审 判 员 张 克人民陪审员 马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焦明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