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毛刚、青岛天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刚,青岛天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毛刚,男,1981年1月4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天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柳州路88号。法定代表人杜振兴,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刚与被执行人青岛天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7522元,被执行人履行17522元,现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355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163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天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善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