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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项永梅和李秋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永梅,李秋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项永梅,女,195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秋计,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作出(2016)豫0621执93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李秋计所有的富平飞虎牌白色四轮电车一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豫0621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李秋计所有的富平飞虎牌白色四轮电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孙消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广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