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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金龙与XX、常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龙,XX,常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976号申请执行人张金龙,男,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椿林镇汉村2组。被执行人XX,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姚古村1组。被执行人常利利,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南塔2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26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5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常利利银行存款51700元(利息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保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