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金红听集资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红听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02刑初105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红听,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6年12月23日临时羁押于河南省伊川县看守所,同年12月2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经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红听犯集资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席梦、被告人金红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金红听成立山西某某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金红听伪造河南地方某某有限公司及洛阳某某有限公司印章并谎称向上述公司投资,与陈某(已起诉)、金某、金某1(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以支付1.2%至2.0%不等的利息为诱饵,骗取秦某、边某、陈某1、陈某2、陈某3、范某、冯某、高某、耿某、郭某、郭某1、郭某2、韩某、霍某、蒋某、李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刘某、刘某1、刘某2、马某、马某1、牛某、秦某、秦某1、秦某2、秦某3、秦某4、任某、尚某、申某、申某1、孙某、孙某1、王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邢某、邢某1、宣某、闫某、翟某、翟某1、张某、张某1、张某2、张某3、赵某、赵某1、赵某2等人共计499318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明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合同等书证;秦某、李某3等人的陈述;证人郝某、李某8涛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金红听及其同案犯金某2的供述与辩解;搜查笔录;鉴定意见等。据此,被告人金红听的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金红听辩称自己没有伪造河南地方某某有限公司及洛阳某某有限公司的印章,印章是金某3提供的。山西某某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是金某3,其也是本案的受害人。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3日,被告人金红听成立山西某某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金红听伪造河南地方某某有限公司及洛阳某某有限公司印章并谎称向上述公司投资,与陈某(已起诉)、金某、金某1(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以支付1.2%至2.0%不等的利息为诱饵,骗取秦某、边某、陈某1、陈某2、陈某3、范某、冯某、高某、耿某、郭某、郭某1、郭某2、韩某、霍某、蒋某、李某、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李某6、李某7、刘某、刘某1、刘某2、马某、马某1、牛某、秦某、秦某1、秦某2、秦某3、秦某4、任某、尚某、申某、申某1、孙某、孙某1、王某、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邢某、邢某1、宣某、闫某、翟某、翟某1、张某、张某1、张某2、张某3、赵某、赵某1、赵某2等人共计499318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陈某2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其称:2015年1月份,经人介绍我在长治市某某公司投资了5万元,时间三个月,月息1.4%,后来2015年2月又投资了10万元,其中有5万元是以我女儿马某1的名义投资的,也是三个月的时间,2015年3月份我又投资了5万元,每次都签有合同,投资项目是河南地方某某有限公司,共返还利息2800元。我前期投资基本收回,金某把我叫回来说现在他们投资的第三方公司利息高,让我再投资,并且提升我为业务经理,其实是在骗我们给我们个职务让我们多投资。公司没有人专门负责会计工作,就是金某一个人管,收钱、报税、工商业务也是他去做,我们业务员什么也参与不了。公司的法人是金红听,负责公司经营情况,给我们开会说公司经营的好,给投资者来鼓劲,总经理金某收钱,报税,工商业务也是他去做,除了他家我们所谓的业务经理都参与不到里面。金红听的二儿子金某1不负责钱,主要负责店里的后勤事务,金某1的媳妇也是总经理,金某不在就由她负责。如果金某在就是一个人收钱,一个人签合同,总之就是他家四个人全部管理公司的财物和运作。公司的账号我知道,投资人绝大多数是现金投资,我不知道有转账的情况。公司没有账目表,他们拿上钱就放在店里的保险柜,只签合同从不登记账目。我去过第三方公司河南锦某有限公司,在河南登封附近,确实有这个公司,是私人的,煤业公司老总还给我们讲话,“我们公司经营良好,投资没问题”。鑫某某公司没有将资金转入第三方公司投资,2015年4月12日我们投资者要去第三方公司看看是不是投资到那里了,金某才跟我们说实话,当时想给煤业投资了,后来因为利息低没有谈成,就没有给煤业公司投资,金某自己说公司资金走向账目和我们签的合同、煤业签订公证书全是他自己造假的。我有鑫某某公司资金往来走向账目表,当时我和金某谈给不了我们钱,我质问他交钱流向时,他给我的,而且他说这个表也是自己造假制作的。2014年6月15日我被该公司聘为经理,我完成每个月投资5万元的任务就行。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融资,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向客户借款,然后法人金红听说将这些款用于投资煤矿,并给客户支付三个月1.2%的利息。金红听说钱去了河南的一个煤矿,具体资金是由金红听、金某、陈某三个人收取,我们所有的业务经理就是投资者和受害人,资金的使用我们根本不知道怎么用的。签合同都是金红听家的大儿子金某、儿媳陈某。管理也是金红听、金某、陈某管理。公司没有发过传单,但是公司大门上有LED广告。其实就是我们业务员找自己的亲戚朋友,公司没传单,没资料,又没见过公司做宣传。不知道公司运转的经费从哪里出,应该是我们受害人的钱,我一共获得4、5百元,我一共领了13500元工资,我自己在公司投资了20万元。2、秦某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其称:我在长治市某某有限公司投资了97万元,现在公司老板跑了。2014年11月14日,经人介绍我在长治市某某公司投资了72万元,签了三个月的时间,月息2.3%,后来,2015年1月1日投资5万元,三个月,月息1.4%,2015年1月10日又投资10万元,是三个月的时间,月息1.4%,2015年1月29日投资5万元,三个月,月息1.4%,每次都签合同,第三方是河南锦某有限公司。返还利息共38500元。金红听是法人,总负责,就是金红听一家子在经营,没有具体的分工,合同上写的是投资到河南地方某某公司了,具体不知道,我只见过群众给现金的,他们把钱都锁在保险柜里,之后去哪就不知道了,我不清楚他们把钱存到银行没有。都是他们一家人在负责进账出账。我见过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有十几个业务员。2015年5月5日发现公司的负责人都跑了。3、秦某1询问笔录。其称:鑫某某公司没有专人负责会计工作,就是金某和陈某两人收钱,工作人员有金某、金红听、陈某、金某1,其他人不让插手,公司有好几个卡,我不知道卡号。投资的受害人大多数是现金,有转账的时候,我就转过一次1万元,我转账的卡号不记得了。我不知道公司有没有账目表,交钱的时候就签合同,我去过第三方公司,就知道公司法人姓李,听说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三口井,借钱主要是技术改造,我没有公司的资金往来走向账目表。我和我爱人耿某拉过2个人。我投资的钱没有收回,我没有工资和资金,一分钱也没拿过,公司没有规定拉客户提成的事。我六个合同共投了28万元,每次都签合同,得到利息3440多元。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融资,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客户借款,然后将这些款用于煤矿、机械厂投资,并给客户支付利息。收取的资金去向及由谁使用我不知道,金某负责宣传,有LED显示屏字幕一直在重复,有宣传资料也不让发,我不知道资料从哪里来。公司运转经费我不知道从哪里来,我就知道客户给钱的时候,就从客户的钱里面直接拿出钱给利息。金红听总负责也叫董事长,金某总经理兼会计,陈某总经理兼会计,金某1负责安保,陈某收上钱后和金某1一起去银行,没有财务部门。4、耿某询问笔录。其称:金红听说这些款都投资到河南的一煤矿和一家机械厂,具体的名字我不清楚。公司运转都是金红听一家人自己操作的,具体我不清楚,公司发过传单,但是很少,公司门口打着LED的电子显示牌做宣传,我做的时候都是给自己的亲戚朋友宣传,就是口头讲,没有具体资料。我不知道公司运转的经费从哪里来。金红听是法人,负责总体工作。5、陈某4询问笔录。其称:2015年5月5日,鑫某某公司的老板跑了,2014年12月9日上午10时许,我在鑫某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投资合同,时间3个月,金额43万元,月息1.8%,时间到后我向公司要钱,公司的经理金某就给我8万元现金,转账收到利息23220元,剩下的就不给我了,我就一直催他要钱,之后他也没有给我就跑了。我以弟弟陈某3的名义投资的,我不想让家人知道。6、王某4询问笔录。其称:我投资了1万元,月息1.5,返利900元。7、孙某询问笔录。其称:我是公司的前台,该公司没有专人负责会计,公司没有账目,我没有去过第三方公司,不知道对方的经营状况,不知道是否将钱给第三方公司,我没有介绍过客户。我投资的本金未还。利息1120元。8、张某4询问笔录。其称:我以老公刘某1、儿子刘某名义投资河南地方某某有限公司37万元,返还10万元,还有27万元要不回来,利息12560元。9、赵某询问笔录。其称:经秦某介绍投资11万元,月息1.4,未还本金,利息2000元左右。10、刘某2询问笔录。其称:我投资了7.5万元,月息1.4,返利850多元。11、王某询问笔录。其称:我投资河南锦某15万元,月息1.4,返利2100元。12、赵某2询问笔录。其称:我投资洛阳某某有限公司10000元,月息1.5,返利1500元。13、秦某2询问笔录。其称:我分六次投资河南地方某某10万元,月息1.4,返利1540元。14、张某3询问笔录。其称:我投资煤业公司2万元,月息1.9,返利1900元。本金未还。15、翟某1询问笔录。其称:我投资煤业公司1万元,月息1.4,返利420元。16、马某询问笔录。其称:经人介绍投资煤业公司2万元,月息1.4,返利1260元。17、赵某1询问笔录。其称:投资洛阳金涛1万元,月息1.4,返利280元。18、李某9询问笔录。其称:分四次投资煤业公司10万元,四个合同都返还了部分利息。19、秦某3询问笔录。其称:投资煤业公司20万元,月息1.4-1.6不等,返利2940元。20、范某1询问笔录。其称:分两次投资煤业公司6万元,月息1.9、1.7两种,返利4730元。21、王某3询问笔录。其称:投资4万元,月息1.4,返利2850元。22、李某2询问笔录。其称:投资5万元,月息1.4,返利700元。23、宣某询问笔录。其称:分21次投资煤业公司35万元,返利12200元,有15万元是以我外甥女牛云玲的名义投的。24、申某1询问笔录。其称:投资煤业公司10万元,月息1.4,返利1400元。25、郭某1询问笔录。其称:投资8万元,每月返还1140元。26、张某1询问笔录。其称:分2次投资煤业公司20万元,有10万元是以我外甥媳妇闫某名义投的,月息1.4,返利2800元左右。27、冯某询问笔录。其称:分2次投资煤业公司7万元,月息1.4,返利840元。28、郭某询问笔录。其称:我投资了1万元,月息1.4,返利420元。29、王某1询问笔录。其称:我投资煤业公司2万元,月息1.8,返利2160元左右。30、张某2询问笔录。其称:我投资煤业公司1万元,月息1.5,返利900元。31、高某询问笔录。其称:我投资金涛公司1万元,月息1.6,返利480元。32、张某询问笔录。其称:我分5次投资煤业公司13万元,月息1.4,返利4500多元。33、郭某2询问笔录。其称:我投资煤业公司2万元,月息1.4,返利560元。34、李某1询问笔录。其称:我投资煤业公司5万元,月息1.4,返利2100元。35、李某7笔询问笔录。其称:我投资煤业公司6万元,月息1.4,返利2520元。36、孙某1询问笔录。其称:我2次各投资煤业公司1万元,月息1.8和1.6,返利340元。37、霍某、边某、闫某、申某、任某、刘某1、王某2、李某、秦某4、李某6、李某4、秦某、邢某1、翟某、邢某、韩某、蒋某、李某5、尚某、马某1、牛某的笔录及报案材料。38、郑某询问笔录。其称:我开的晋DSXX**马自达轿车是我弟弟黑某2015年7月份左右给我开的。2015年3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听黑某说他要和一个同学去山西省开回来一辆车,2015年7月份回老家的时候已经将这辆车开回来了。我听黑某说这辆车是从4S店买回来的,这辆车原来的车主没有钱了,便将这辆汽车抵押给4S店了,我弟弟就去花了差不多11万买回来了。这辆汽车的原车主不知道是谁,好像年龄不大,行车证上是原车主的名字。我没有问黑某这车是否过户,他也没有讲这些,他说这辆车购买的时候有合同,手续都是全的。购车的合同黑某拿着。39、黑某询问笔录。其称:晋DSXX**的蓝色马自达轿车是我2015年6月12日在河南省洛阳市一个汽车商行购买的,2015年6月份的时候,我通过微信认识了一个卖车的中介,有一天这个中介就给我打电话叫我去河南洛阳市的一个汽车商行,我到了以后,见到两个人让我看了这人车,我看不错就计划买,后来我通过农业银行给车主汇了11.5万元把车买下了。这个车的车主叫石某轻,钱汇给了河南洛阳车行跟我见面的这个人,当时这个人拿着一张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我就把钱汇到这张银行卡里了,我不确定是不是汇给石某轻了。当时买的时候在洛阳的车行签了一份合同,但是我没有签名,因为当时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就没有签名。对方也没有给我收据,但是我有汇款记录,我没有见过石某轻。我不认识金某,我知道他是这辆车的原车主,因为我买车的时候车行的人将车的手续都给了我,我在这些手续中看到是金某把这辆车抵押给石某轻,他俩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金某抵了6万元给石某轻。40、郝某询问笔录。其称:我是河南锦某有限公司的矿长,这个公司的法人是李某10,公司做煤炭的生产和销售。我不知道山西鑫某某这个公司,也不认识金红听、金某,我没有听说这个公司,我们没有与山西鑫某某签过资产管理合同。公章是办公室保管的,成立至今没有更换过,签合同盖公章必须经过我同意才行,我可以提供公司文件,上面有公章,可以提供给公安机关。41、李某8涛询问笔录。其称:2009年至2013年5月份我是洛阳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不认识金红听、金某、金某1、陈某,当时公司的公章由我的合伙人金现军保管和使用,现在公司由金现军负责,我跟公司没有关系了,公章还在金现军那里,我的名章也留在公司了,我看了合同上盖的公章和名章是真的,但是盖章的事我不知道,金现军应该知道。42、金现军询问笔录。其称:我现在是洛阳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公章没有更换过,由我保管和使用,没有丢失过,我没有和鑫某某签订过资产管理合同,这个公司我也没有听过,这个合同上的章肯定是伪造的,我记得2013年3月份我同学金某3要贷款买迈腾车,需要资产证明,我在上面盖了公章和名章,然后给了他证明让他贷款买车。我从来没有把章借给过金某3,我可以提供公章印模。43、扣押清单。内容:扣押晋DSXX**蓝色马自达轿车一辆。44、诉求书:全体受害者诉求抓获嫌疑人,追回血汗钱。45、山西某某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受害人明细表。证实:资产管理合同统计,共计56人吸收存款508.5万元,偿还本金38万元(刘某110万元,陈某48万元,秦某110万元、耿某10万元)46、山西某某有限公司材料。证实: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及员工手册。2014年5月23日成立,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工业,农业、高科技、房地产、公路、隧道、旅游、矿山、文化产业、商业进行投资。住所:长治市府后东街XXX号某某小区1号楼商铺。47、禹州禹案印章制作中心证明、河南地方某某有限公司证明及印章样本。证实:河南地方某某有限公司印章未在禹州市禹安印章制作中心刻制;本单位对外业务只有一枚行政章,单位编号为411081XXX127,没有其他对外个人手章、财务章、合同章。48、临时羁押证明。证实:2016年12月23日金红听拘押于伊川县看守所,2016年12月29日移交山西省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49、银行交易明细。证实:鑫某某公司账户交易明细:截止2015年5月31日该账户内最大交易额为500元,余额105.3元;河南地方某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嫌疑人账户交易明细。洛阳某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显示未收到过鑫某某的转账款项。金某工商银行卡内余额一张为15.37元,一张为1.97元,交通银行卡余额0.10元,金红听工商银行卡内余额26.61元。50、一汽金融抵押权益申请书证实:晋DSXX**系贷款购车,签订了汽车抵押贷款合同,请求将该车优先处置。51、河南地方某某有限公司信息。证实:法定代表人李某10。52、洛阳某某有限公司工商资料、验资报告。证实:2009年3月13日成立,原法定代表人李某8涛,现法定代表人金现军。53、抓获经过。内容:2016年12月23日14时许,伊川县城关派出所民警在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酒城路与顺城街交叉口抓获金红听。54、起诉意见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陈某已起诉;金某、金某1、金某3在逃。涉案人员及集资参与人身份信息。55、资产管理合同。56、山西经纬司法鉴定所《关于山西某某有限公司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吸收公众存款情况的鉴定意见书》。内容:1.根据某某公司与社会公众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及出具的收款收据,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某某公司总计吸收公众存款5,075,000元(其中,资金运营方河南地方某某有限公司3,825,000元,资金运营方洛阳某某有限公司1,250,000元),支付利息81280元,涉及58人。2.该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冯某出具借条1支,金额10000元,没有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吸收存款。3.鉴定材料中没有偿还本金的相关证据。57、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内容:合同内“洛阳某某有限公司”印文,“李某8涛”印文与样本对应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58、同案犯陈某讯问笔录:2014年6月份到11月份在山西省某某有限公司担任出纳,2014年6月份,山西省某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公司的负责人是金红听、金某,金红听是法人代表,也是这个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金某是总经理兼会计,具体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我在公司担任出纳,负责签合同和给业务员发利息。金某1在公司没有业务,他来长治是陪我和学驾照的。我公公没有钱,是一个叫金某3的人给我公公投资的,公司的业务就是金融投资一类的,我不知道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批准了没有。公司的运作就是金红听找第三方公司,然后让我们公司的业务员去做投资,金红听就拿着这些投资款投资给第三方公司,然后按月返给业务员利息,利息是按投资时间的长短来决定,三个月1.2,半年1.5,一年1.8。业务员去客户投资,自己也投资,他们能从他们拉的客户的投资款中拿到千分之二的提成投资过程中签有合同,我在的那会儿主要是公司的业务员投的多,有七个业务员,分别是陈某2、秦某、秦某1、耿某、申某1、秦英,还有一个兼职的邢某。陈某2和秦某是业务经理。我在的那会儿只知道秦某个人做了八九十万,其他人一共投资了二三十万。合同是金某公司的打印机打的,我把钱交给金某,他再交给金红听。第三方公司都是金红听和金某在跑,有一个叫河南金某机械公司还有一个煤矿,我还知道金红听个人在安徽阜阳投资了三个投资公司,具体名称和地址我不知道。工资就是金某做好工资表,我负责发放现金,有时候就是金某自己亲自发,工资标准按业务好坏分,业务的比如秦某每月就能领一万多,最少也能领1800元,我不领工资。我在公司的五个月期间,公司能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客户要求退还的本金也能全额退还。公司的财务就是金某一人负责,他学的是会计专业,一些财物单据也是他负责的,我不知道在什么地方。他们在河南老家就一套房产,我知道金红听有奔驰车、宝马车、金某有一辆蓝色的马自达轿车。我在公司接待客户,签资产管理合同,将收的客户的钱给了会计金某,他不在时我暂时保管,他回来再给他。鑫某某的账目由金某负责,我没见过。公司收取客户资金后,我把钱转交给金某,然后金某和金红听负责运作,我不负责他们怎样运作,金红听说资金都投资了,我在公司的时候一直都是金某保管公司的公章,金红听自己保管自己的名章,我不知道公章在什么地方。签合同时没有第三方公司的人在场。资产管理合同都是金某事先打印好的,章已经盖好,我只需要跟客户直接签就行。金某1在公司没有职务,不干什么。59、被告人金红听讯问笔录。其称:我是山西鑫某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负责收钱;金某是会计,金某1没有具体职务。经营方式是我收取存款,根据存款期限和业务员具体谈的条件给存款人员利息,到期后返还本金。吸收了六十、七十个人,共500万左右。金某3拿走148万,公司运转130万,38万元买了一部奔驰,10万元买了马自达,金某4欠我九十多万,许某欠我28万,徐某欠我20万,2014年9月在安徽阜阳打算开两家投资公司但没开成,投资了80多万。金某3是开投资公司的,在逃。金某4也是开投资公司的,现在不知道在哪。许某是我开的一家投资公司的法人代表,徐某借我钱说给利息,但是现在联系不到。山西某某有限公司有三个章,公司圆章、法人方章(金红听)、财务圆章(记不清内容),这三个章都是金某3带我去太原工商局注册公司以后,甲方公司的章有两个,一个是洛阳机械厂的,一个是登封的一个煤矿都是金某3给我的,这些印章都被我销毁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红听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金红听系山西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管理该公司经营活动,金红听等人虚构该公司向河南地方某某有限公司、洛阳某某有限公司投资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集资后并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且转移资金、携带集资款逃匿,故认定被告人金红听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确凿,金红听的行为属于集资诈骗犯罪行为,且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辩称其亦属于本案受害人之意见,与事实不符,其余辩解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均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红听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行羁押的期限已折抵刑期。即从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29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涉案财物,返还各被害人。三、责令被告人金红听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黄宝亮人民陪审员刘伟军人民陪审员白彦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丁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