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金钟坤与崔明哲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钟坤,崔明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560号申请执行人金钟坤,男,1936年5月1日出生,朝鲜族,退休干部,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朴永春。被执行人崔明哲,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和龙市。申请执行人金钟坤申请执行崔明哲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31日作出的(2000)延州民终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裁定由本院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04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崔明哲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金钟坤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刘才文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