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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开远市中诺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邹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远市中诺经营部,邹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开远市中诺经营部。经营者:赵凤春。地址:开远市。被执行人邹锦,男,1986年生,汉族,住开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开远市中诺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邹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2016)云2502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开远市中诺经营部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7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查询及采取搜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邹锦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经向申请人反馈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初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