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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6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宏、王强、李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宏,王强,李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9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宏,男,汉族,住绥德县辛店。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被执行人:李媚,女,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本院在执行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宏、王强、李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6执10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华 荣审判员 李少��审判员 徐 春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雨 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