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11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利安建材租赁部诉被告湖南楚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庆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芦淞区利安建材租赁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594号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利安建材租赁部。法定代表人周尚德。委托代理人何松林,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委托代理人郭华,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湖南楚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琼,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顺,女,1989年11月22日,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贺庆龙,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利安建材租赁部诉被告湖南楚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庆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贺庆龙涉嫌伪造被告湖南楚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已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侦查。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株洲市芦淞区利安建材租赁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 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姣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