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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7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7955昆山市张浦镇佳盈精密模具加工厂与昆山市张浦镇赛辉精密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张浦镇佳盈精密模具加工厂,昆山市张浦镇赛辉精密模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955号原告:昆山市张浦镇佳盈精密模具加工厂,组织机构代码L3984573-2,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塘桥路6号3号房。经营者:李利敏,该厂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灿,该厂法务。被告:昆山市张浦镇赛辉精密模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3MA1N5F7NOH,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振新西路299号6号房。经营者:黄林峰,该厂负责人。原告昆山市张浦镇佳盈精密模具加工厂诉被告昆山市张浦镇赛辉精密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昆山市张浦镇佳盈精密模具加工厂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张浦镇佳盈精密模具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2元,减半收取1881元,财产保全费1386元,二项合计32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栋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