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2执1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与贺新华银行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贺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3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负责人:丁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贺新华,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贺新华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232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现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23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黔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