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2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马宏祥与王筱婷、于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宏祥,王筱婷,于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72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马宏祥,男,汉族,1991年9月27日生,住址:辽宁省长海县小长山乡英杰村二核沟58号。委托代理人:王峥昱,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筱婷,女,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鹏程街5号2-6-1。被执行人:于凯,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长海县小长山乡回龙村郭家庙屯243号。二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许嵩,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宏祥与被执行人王筱婷、于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宏祥以被执行人王筱婷、于凯已支付工资为由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海事法院(2013)大海立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恩远审判员 张 沈审判员 尤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