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8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傅杰与被告大连中欣瑞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可新、李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杰,大连中欣瑞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可新,李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808号之一原告:傅杰,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扬,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冰玉,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中欣瑞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313号B3-1-4-4室。法定代表人:郭可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郭可新,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李艳玲,女,1975年4月22日出生,满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瀛璐,辽宁锴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杰与被告大连中欣瑞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郭可新、李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