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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马军民与陈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民,陈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624号申请执行人:马军民,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光辉,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军民与被执行人陈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光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淇滨民小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