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爱华、山东齐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华,山东齐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861号申请执行人张爱华,女,196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齐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共青团西路***号。本院执行的张爱华申请执行山东齐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张劳人仲案字(2017)第241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