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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吴跃、吴淑萍与唐梓超、安徽省冬之恋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跃,吴淑萍,唐梓超,安徽省冬之恋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2执901号申请执行人:吴跃,男,196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文峰路。申请执行人:吴淑萍,女,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唐梓超,男,1976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唐桥村唐桥庄。被执行人:安徽省冬之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三路以西、纬六路以北。法定代表人:黄孔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吴跃、吴淑萍与唐梓超、安徽省冬之恋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唐梓超有位于颍州区西二环路锦城香格里拉二期11#楼302室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查封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唐梓超所有的颍州区西二环路锦城香格里拉二期11#楼302室(证号为2013071202),期限为三年。限其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将查封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抵付欠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耘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