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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婷与被执行人魏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婷,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113号申请执行人魏婷,女,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魏涛,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魏婷与被执行人魏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驿少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魏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魏涛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海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