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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香信用社与范红霞、牛海峰、范连启、吉怀勤、牛生国、焦领、张永亮、王春苗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香信用社,范红霞,牛海峰,范连启,吉怀勤,牛生国,焦领,张永亮,王春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香信用社负责人:耿曙光,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范红霞,女,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牛海峰,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范连启,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吉怀勤,女,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牛生国,男,195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焦领,女,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张永亮,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王春苗,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香信用社与范红霞、牛海峰、范连启、吉怀勤、牛生国、焦领、张永亮、王春苗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的(2014)沁证经字第17089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范红霞、牛海峰、范连启、吉怀勤、牛生国、焦领、张永亮、王春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香信用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范红霞、牛海峰、范连启、吉怀勤、牛生国、焦领、张永亮、王春苗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柏香信用社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沁证经字第17089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文元审判员  李好威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