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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文久与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久,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45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久,男,汉族,1966年2月9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王海霞,女,汉族,1973年10月28日出生,无业。本院在执行王文久与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