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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李兵伢、罗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李兵伢,罗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民初342号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49463595。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董事长。被告:李兵伢,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住彭泽县。被告:罗丽,女,1982年9月28日出生,住九江市浔阳区。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兵伢、罗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4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 林人民陪审员  刘金平人民陪审员  田 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