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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陈南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陈南生,罗新秀,李凤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718号申请执行人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黄勇,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南生,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罗新秀,女,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李凤生,男,197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宁都县全鑫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南生、罗新秀、李凤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南生、罗新秀、李凤生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陈春文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