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5执恢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寇新平与被执行人李建武身体权纠纷一案结案决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结 案 决 定 书(2017)鲁0685执恢318号申请执行人寇新平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李建武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89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李建武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李建武向本院缴纳执行款20000元,执行费258元。本院已将执行款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寇新平。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寇新平与被执行人李建武身体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