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3刑初118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6年9月17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6年10月20日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0月21日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X月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景锋、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大连火车站附近购买了姓名为袁某、吴某某等的7张身份证和6张中国联通手机卡。同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冒用袁某的身份证在大连市西岗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连西岗支行办理银行卡一张,卡号:6217992220015733759;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连大菜市支行办理银行卡一张,卡号:6217992220017423714;在华夏银行大连站北支行办理银行卡一张,卡号:6230200110938060;冒用吴某某的身份证在大连市中山区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天津街支行办理银行卡一张,卡号:6212263400020841556。同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冒用周某某的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连黄河街支行办理银行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大连火车站附近购买了姓名为袁某、吴某某等的7张身份证和6张中国联通手机卡。于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冒用袁某的身份证在大连市西岗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连西岗支行办理银行卡一张,卡号:6217992220015733759;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大连大菜市支行办理银行卡一张,卡号:6217992220017423714;在华夏银行大连站北支行办理银行卡一张,卡号:6230200110938060;冒用吴某某的身份证在大连市中山区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天津街支行办理银行卡一张,卡号:6212263400020841556。于2016年9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冒用周某某的身份证在中国工商银行大连黄河街支行办理银行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前科查询材料,物证袁某等人身份证7张、中国联通公司手机卡6张、中国工商银行等银行卡4张、中国工商银行U盾1个,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查询资料,证人夏某、吴某某、李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前期羁押期限已扣除。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铁铮人民陪审员 崔海燕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巍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