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象山三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象山三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象山王氏轻纺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京华时装有限公司,宁波三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614号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峰东路2号汇金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张承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象山三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泗洲头镇杨大场村。法定代表人:叶良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象山王氏轻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镇游仙路千山弄7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庆,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京华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北塘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宁波三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巨鹰路999号。法定代表人:叶良敏,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象山三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象山王氏轻纺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京华时装有限公司、宁波三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三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象山王氏轻纺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京华时装有限公司、宁波三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三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象山王氏轻纺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京华时装有限公司、宁波三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2400元,诉讼费138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三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象山王氏轻纺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京华时装有限公司、宁波三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象山三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象山王氏轻纺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京华时装有限公司、宁波三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执行款100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12400元,诉讼费138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三联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象山王氏轻纺实业有限公司、宁波京华时装有限公司、宁波三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象山汇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61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罗鹏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