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05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00653571。法定代表人赵烽,经理。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4号,组织机构代码:221704650。法定代表人周海军,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衡水震泰隔震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190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帐号存款。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