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明与索建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索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索建兵,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索建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索建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18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秦 凯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光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