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121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劳广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劳广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210号被执行人劳广敏。本院在执行(2017)桂1121执210号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交清其应该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可以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121执21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晓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