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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艳华、张香莲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华,张香莲,邱治国,邱翠美,邱翠芳,孙明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华,女,1932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香莲,女,1949年07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邱治国,女,1975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邱翠美,女,1974年0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执行人:邱翠芳,女,1979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孙明帅,男,1987年02月0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张艳华、张香莲、邱治国、邱翠美、邱翠芳与被执行人孙明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6)鲁1791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菏泽经济开发区法院(2017)鲁1791执2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磊审 判 员  石 军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