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厉威云与被执行人戴荣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威云,戴荣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47号申请执行人厉威云,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戴荣安,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申请执行人厉威云与被执行人戴荣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戴荣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厉威云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戴荣安名下的苏A×××××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培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