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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厉威云与被执行人戴荣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厉威云,戴荣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3执47号申请执行人厉威云,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戴荣安,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申请执行人厉威云与被执行人戴荣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戴荣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厉威云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戴荣安名下的苏A×××××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培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