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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恢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长青与李向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青,李向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恢59号申请执行人周长青,男,1959年2月20日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胜利街一委九组。被执行人李向臣,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宾县宾安镇新民屯。本院在执行周长青诉李向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法院(2016)黑0125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刘春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庆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