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执1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1425邱德贵与诸粉林、朱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德贵,诸粉林,朱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德贵,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诸粉林,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朱红霞,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德贵与被执行人诸粉林、朱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邱德贵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012执1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敏亮代理审判员 张 俊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