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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执14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1425邱德贵与诸粉林、朱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德贵,诸粉林,朱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12执14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邱德贵,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诸粉林,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执行人:朱红霞,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德贵与被执行人诸粉林、朱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邱德贵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012执14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敏亮代理审判员  张 俊代理审判员  田鲁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美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