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1执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山东盛鼎典当有限公司、泰安鲁丰肥料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盛鼎典当有限公司,泰安鲁丰肥料有限公司,泰安圣王家具有限公司,张士仁,张凤莲,成俊峰,宁玉环,刘明芳,宁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21执15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盛鼎典当有限公司,住泰安市岱宗大街46号华府天地B座201号被执行人:泰安鲁丰肥料有限公司,住宁阳县葛石镇大夏庄村东南;被执行人:泰安圣王家具有限公司,住宁阳县华丰镇项目聚集区(白土厂村);被执行人:张士仁,男性,1957年9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张凤莲,女性,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宁阳县;被执行人:成俊峰,男性,1979年6月28日出生,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宁玉环,女性,1982年1月26日出生,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刘明芳,女性,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宁阳县;被执行人:宁玉祥,男性,1984年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本院在执行山东盛鼎典当有限公司与泰安鲁丰肥料有限公司、泰安圣王家具有限公司、张士仁、张凤莲、成俊峰、宁玉环、刘明芳、宁玉祥典当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审判员 苑文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连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