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2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景秋与被执行人石有续等3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秋,石有续,石青续,李春宇,李景秋,石有续,石青续,李春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李景秋,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勃利县新起街。被执行人石有续,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杏树乡。被执行人石青续,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杏树乡。被执行人李春宇,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杏树乡。本院在执行(2016)黑092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李景秋与被执行人石有续等3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倭民商初字第10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给付案件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金宝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