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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杨德祥与胡艳红、长沙青园友仁医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德祥,胡艳红,长沙青园友仁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683号申请执行人杨德祥,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被执行人胡艳红,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长沙青园友仁医院,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332号青园一期5栋。法定代表人胡艳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72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艳红、长沙青园友仁医院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艳红、长沙青园友仁医院银行存款520761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艳红、长沙青园友仁医院应得收入520761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胡艳红、长沙青园友仁医院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紫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