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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民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衢州润田商贸有限公司、钱路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衢州润田商贸有限公司,钱路生,黄素梅,罗慧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终3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润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发区五环路**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江荣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段飞龙,浙XX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路生,男,199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素梅,女,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慧霞,女,197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上诉人衢州润田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钱路生、黄素梅、罗慧霞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802民初字第5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衢州润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衢州润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衢州润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衢州润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超英代理审判员  潘 婷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程涵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