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健与湖南凯瑞特服饰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汾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健,湖南凯瑞特服饰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汾分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377号原告杨健。被告湖南凯瑞特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国,经理。被告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汾分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泗汾镇新街。法定代表人何宗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健与被告湖南凯瑞特服饰有限公司、湖南省醴陵市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泗汾分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杨健承担。审 判 长 杨 坚人民陪审员 文立珍人民陪审员 黄远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艳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