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永大电气新材料有限公司、武义乾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永大电气新材料有限公司,武义乾泰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4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宁永大电气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68074741-4。法定代表人:陆云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元宵,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武义乾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镇岗头(浙江鹰王扑克有限公司内),组织机构代码59722644-X。法定代表人:潘富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永大电气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义乾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事项委托被执行人武义乾泰机电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