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981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银奎与丰镇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丰镇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981民初239号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52年3月14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委托代理人XXX,内蒙古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丰镇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利,该公司法律顾问。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诉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丰镇市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李晓玲审判员孟繁茹人民陪审员赵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段雅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