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颜利耀与被执行人洪清东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利耀,洪清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颜利耀,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18日,浙江省温岭市人,现住云南省云县。被执行人洪清东,男,汉族,生于1985年9月24日,福建省南安市人,现住凤庆县。申请执行人颜利耀与被执行人洪清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应履行时间到期后,被执行人洪清东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颜利耀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洪清东涉嫌诈骗已被捕,家中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的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1执11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庆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