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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4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冬月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冬月,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4784号申请执行人张冬月,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被执行人胡磊,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张冬月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德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胡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民初298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良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