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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文德胜与王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德胜,王景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99号之二申请人文德胜,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2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王景川,男,汉族,生于1958年5月2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文德胜与被执行人王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0元,承担诉讼费3650.00元。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经过执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325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蒲邦槐审判员  黄 斌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清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