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9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卢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卢生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9770号原告:重庆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B幢10楼整层、9楼3#-5#。法定代表人:涂薛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支聪,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卢生伟,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潘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