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6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1126执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欧阳雯俊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欧阳雯俊,陈燕,欧阳晓元,喻成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6执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地址:宁远县舜陵街道九嶷北路46号。法定代表人林涛,行长。被执行人欧阳雯俊,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陈燕,女,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欧阳晓元,男,199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喻成利,男,1980提6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欧阳雯俊、陈燕、欧阳晓元、喻成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阳雯俊、陈燕、欧阳晓元、喻成利户籍地,并对被执行人欧阳雯俊、陈燕、欧阳晓元、喻成利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欧阳雯俊、陈燕、欧阳晓元、喻成利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远县公证处(2016)宁证执字第02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明辉审判员 许树生审判员 朱革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梅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