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智君与被执行人吴映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智君,吴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1执55号申请执行人赵智君,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30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被执行人吴映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3月9日,福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凤庆县,系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工业园区一生红茶厂法人。申请执行人赵智君与被执行人吴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7)云0921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应履行时间到期后,被执行人吴映军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智君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吴映军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明被执行吴映军无存款、无车辆,被本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赵智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0921执5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庆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红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