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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民初25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共进新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共进新媒体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25601号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乐视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共进新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戊楼1137室。法定代表人:王志波。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公司)与被告上海共进新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乐视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乐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乐视网(天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崔树磊审 判 员  裘 晖代理审判员  谭雅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铁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